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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日前对《公司法》作出修改,以防止在收购要约和安排计划中向包括散户投资者在内的众多目标股东提出私有公司的存根股权(Stub-Equity)要约。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日前对《公司法》作出修改,以防止在收购要约和安排计划中向包括散户投资者在内的众多目标股东提出私有公司的存根股权(Stub-Equity)要约。
有关修订是在ASIC就有关在控制权交易中向散户投资者提出存根股权要约的建议进行咨询后作出的。
ASIC专员Cathie Armour表示:“私有公司的治理和披露要求与上市公司不同,向公众提出的要约通常是不被允许的。此次作出的修改秉承了对私有公司实施限制的立法意图,并确保散户投资者可以从上市公司的更高监管水平中受益。”
ASIC决定不继续执行其咨询文件中的一项提案,该提案旨在限制使用强制托管结构的上市公司的存根股权要约。然而,ASIC在文件中加入了反规避措施,以确保这些类型的上市公司在收购完成后不会转变为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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